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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12月28日
扬州规定新建道路应同步建设公共管廊

新建道路应同步建设公共管廊(资料图片)

记者昨从城建部门了解到,《扬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修订稿)》(下称“管理办法”)正在网上公示。“管理林威辰办法”明确,新建道路具备条件要建管廊、城市道路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图纸会审时须邀请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参加等。

新陈嘉玲建道路

应同步进行公共管廊建设

“管理办法”明确,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规划、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方案,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交安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设施,应依照“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相应的年度建设计划和方案,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建设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进行施工。同一条道路的各类井盖框在设计时尽可能采取相同规格和材质,所有井盖框质量应当满足安全和道路使用功能的要求。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管线类型的技术规范同步进行公共管廊建设;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具备条件的也应当根据管线类型的技术规范同步进行公共管廊建设。不具备建设公共管廊的新建、改建道路,规划、设计部门可先行规划设计交叉口过街管线涵或过街管廊,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建设部门的同志介绍,这一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管廊建设的相关要求新增加的重要内容。

提前介入

市政管理机构会审施工图纸

“过去城市道路的建设和建成后的管养多是分离的,造成管养单位在后期管养过程中对道路组成情况不熟悉,新的管理办法要求管养单位提前介入道路建设。”建设部门的同志介绍,“管理办法”明确:城市道路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图纸会审时须邀请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参加,对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未按要求设置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及桥梁未设置排水、监控、照明、有效交通标志(限载标志、限高标志、通航标志)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维修。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希亚市道路管理权限向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移交。移交接收前,建设单位负责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签订协议

施工损坏城市道路要赔偿

“管理办法”要求,城市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导向牌,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城市道路的养护咖啡因、维修工程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各产权单位对各自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检查井、箱盖等附属设施负责,并保证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残缺、破损、丢失或与路面高差超出规范要求,影响交通和安全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及时予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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